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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阳光生活购物广场销售的鹌鹑蛋抽检不合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25 16:19:48 来源:互联网

2019年11月22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44期)显示,陕西阳光生活购物广场销售的鹌鹑蛋抽检不合格。

据了解,近期,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饮料、蜂产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5大类食品303批次样品,其中饮料、蜂产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用农产品4大类食品11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微生物污染、污染物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

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标称安塞天河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天河包装饮用水,1批次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标称定边县天天一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纯净水,1批次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三)标称十里沙古城沙泉生产的饮用纯净水,1批次亚硝酸盐(以NO₂⁻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四)标称宝鸡康辉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洋槐蜜,2批次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陕西众鑫鑫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新福园分公司销售的、由西安攀峰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标称汉中市春雨农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蕨根粉丝,1批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陕西阳光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鹌鹑蛋,1批次氟苯尼考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西安市碑林区家辉生鲜超市销售的标称乌鸡,1批次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氧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第2292号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八)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忠盛水产经销部销售的标称乌鸡,1批次磺胺类(总量)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九)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小全蔬菜批发部销售的标称小西芹,1批次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十)宁陕家福乐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芹菜,1批次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延安、榆林、宝鸡、汉中、杨凌、西安、安康等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一、铜绿假单胞菌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规定铜绿假单胞菌标准值为n=5,c=0,m=0,单位为CFU/250mL。桶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原因可能是水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部分企业对环境卫生监管不到位,操作不够规范,生产过程中交叉污染;流通环节中,存放时间长,水桶多次循环使用增加了二次污染风险。

二、亚硝酸盐(以NO2-计)

亚硝酸盐能一定程度上反映水体被污染的情况,若饮用亚硝酸盐严重超标的水可能会引起中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中规定,亚硝酸盐在包装饮用水中最大限量值为0.005mg/L(以NO2-计)。水中的亚硝酸盐可由硝酸盐转化而来,硝酸盐有天然来源和人为来源,水体被细菌污染后,在一定温度下细菌会释放出硝酸盐还原酶,将水中的硝酸盐还原成亚硝酸盐,另外如果消毒控制不当,也会导致输水系统中亚硝酸盐浓度升高。

三、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 14963—2011)中规定,菌落总数最大限量值为1000CFU/g。蜂蜜中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食品中菌落总数超标,会破坏食品营养成分,加速食品腐败变质。

四、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产生铝残留。铝不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不参与正常生理代谢,具有蓄积性,过量摄入会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份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粉丝、粉条(干样品)铝的最大残留限量为200mg/kg。造成铝的残留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商家违规过量使用所致,反映出企业守法经营意识薄弱。

五、氟苯尼考

氟苯尼考又称氟甲砜霉素,是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动物专用抗菌药,主要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猪、鸡、鱼的细菌性疾病。《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氟苯尼考在鲜蛋中不得检出。正常情况下消费者不必对鲜蛋中检出氟苯尼考过分担心,但长期食用氟苯尼考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六、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恩诺沙星属于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在牛、禽和其他动物的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食用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七、氧氟沙星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广谱、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氧氟沙星残留在人体中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检出氧氟沙星的食品,可能会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八、磺胺类(总量)

磺胺类药物是一种人工合成的抗菌较广谱、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的抗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磺胺类在所有食品动物的肌肉和脂肪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摄入磺胺类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导致泌尿系统和肝脏损伤等健康危害。

九、毒死蜱

毒死蜱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毒死蜱在芹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

附件:

本次检验项目

食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食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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