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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18〕4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38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文号 税委会〔2018〕49号
发布日期 2018-09-30 生效日期 2018-1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药品列入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适用15%的税率。其中对按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抗癌药品,按货物税率征税。

 

    二、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2、3的税率分别调整为25%、50%。

 

    三、上述调整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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