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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法院巡回审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29 08:23:45 来源:互联网

11月25日下午,镇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晁陂镇巡回审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赔偿损失和支付赔偿金共计2420元。

 

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刘某某自2002年开始在镇平县晁陂镇经营某药房,2015年其因曾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被镇平县公安局立案查处。2019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非正规途径购买“活力肾宝”、“肾宝”等保健品,在其经营的药房店内对外销售。2021年6月24日,镇平县公安局晁波派出所民警在对该药店检査时,扣押了“活力肾宝”79小盒、“金鞭威”12盒、“勃根金枪”1盒、“肾宝”7盒。2021年6月30日,经河南某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其中“活力肾宝”西地那非含量为7.25×104mg/kg。镇平县检察院以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刘某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侵犯了不特定社会主体的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刘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提出上诉。

 

员额法官毕祺祺现场普法,刘某某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构成危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办理,既从经济上严厉追责,也对其他食品经营者起到警示、教育、纠正的作用,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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