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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8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09 09:25:10 来源:互联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8号)、《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0号)涉及我省3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1.淘宝小茜艾翼生活坊(经营者为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茜艾翼食品网店)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兴顺食品厂生产的老北京饼干,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2.京东喵小肉食品饮料专营店(经营者为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喵小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辽宁省本溪四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火腿肠,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发现,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辽宁省本溪四勇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提出复检;经沈阳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沈阳市大东区茜艾翼食品网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公司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沈阳市大东区兴顺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辽宁省本溪四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沈阳市大东区茜艾翼食品网店对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系生产企业原因导致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在网店发出商品召回公告并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同时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

 

  沈阳市大东区兴顺食品厂对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系产品生产过程中,排凉区域打开了窗户,灰尘落在饼干上,导致该批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企业已经张贴商品召回公告,同时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确保生产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

 

  辽宁省本溪四勇食品有限公司对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系配料人员操作失误,称量时看错数值,造成该批次食品山梨酸钾超标。企业已经启动召回计划并销毁召回问题产品,同时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关键控制环节责任人,保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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