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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19〕21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07 12:16:22 来源:互联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为严格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政策,依法打击“转圈粮”“出库难”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风险隐患,确保粮食库存消化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家2019年粮食库存消化处理具体工作安排,现就有关监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消化正处于关键时期。粮食库存消化涉及利益主体多、影响面广、各方关注度高。随着库存消化持续推进,一些地方和企业“转圈粮”、违规倒卖、“出库难”等问题可能发生。有关部门单位及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粮食库存消化的决策部署上来,落实监管政策,压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积极协调解决库存管理历史积累问题,消除监管隐患,以高度的责任感,把粮食库存销售监管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好抓实抓细,为合理消化粮食库存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二、强化粮食销售出库重点环节管理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省级粮食交易中心、中储粮分支机构等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销售出库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强销售出库的组织管理。中储粮集团公司要督促各分支机构按照提报标的要求,结合具体收储企业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库点60-75天出库期的总体出库能力,合理确定粮食挂拍的批次、顺序、数量,单个标的规模符合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计划。拍卖计划涉及的具体收储企业如不具备出库条件,要及时向相关中储粮企业报告。不具备出库条件挂拍产生交易违约的,要分清责任,并由责任企业承担相应损失。农发行要监督具体收储企业落实出库通报制度,具体收储企业要在粮食出库前两个工作日,按规定向农发行分支机构通报出库相关信息。

 

  (二)扎实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验。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分支机构,要督促指导具体收储企业严格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出库的粮食应当与检验报告相一致,检验报告随货同行,出库检验的样品必须按照规定留存备检,报告有效期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特别是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鉴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陈粮出库未执行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加大交易纠纷协调处理力度。各省级粮食交易中心认真履行组织交易、协调出库职责,严格按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规定,及时组织买卖双方企业调解纠纷,保证售出粮食顺利按期出库。交易粮食出库前和过程中质量争议协调无效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复核检验后进行裁定。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安排国家粮食监测中心(站)或有资质的质检机构,按照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做好纠纷粮食的质量检验工作。买卖双方企业要严格执行提前现场看样规定,对未提前看样仍参与竞买的,均视同认可挂拍标的质量。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发生恶意违约甚至违法违纪的竞买企业,由国家和省级粮食交易中心取消竞买资格。中储粮系统要积极配合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交易纠纷协调处理。

 

  三、实施分类监管落实各方责任

 

  地方各级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好属地监管职责,区分超期储存粮食竞价销售、定向销售和正常储存年限粮食竞价销售等不同类型实施分类监管,严防出库陈粮转圈回流国家政策性库存;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严防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饲料加工环节;严防倒卖定向用途粮食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竞价销售的超期储存粮食出库监管。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超期储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和销售出库监管,确保顺利出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饲用加工监管,确保饲用安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国家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在发布超期储存粮食交易公告时,要单列条款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相关免责事宜进行合规提示;竞买企业需严格根据粮食质量安全情况依法依规自行确定用途,并承担相应责任;食品生产者采购粮食,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粮食,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各省级粮食交易中心要每周向省级政策性粮食库存消化联席协调机制报送信息,包括超期储存粮食拍卖成交、开具出库单、实际出库、交易纠纷等。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上述信息分解至卖方所在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销售出库监管职责,治理“出库难”问题。

 

  严格执行超期储存粮食出入库报告制度。对出库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卖方企业须在检验后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涉及的粮食批次、数量、质量安全及买方企业信息;买方企业须在第一批粮食到库时,按照加工用途立即向粮食流入地粮食等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粮食流向或使用进度等信息;跨行政区域购买的,出库和流入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企业报告后,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并会商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属地监管。

 

  (二)定向销售、邀标销售的超期储存粮食出库监管。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相关买方企业按照《关于做好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粮食定向销售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6〕101号)等文件规定,严格管理制度、严密监管措施,落实驻点监管人员、制度,加强对定向用途粮食的全程留痕监管。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督促买卖双方企业规范定向销售粮食管理程序,细化粮食保管明细账,妥善留存出入库检斤票据、影像资料,过路过桥发票,运输合同、发票及运输车辆GPS运行轨迹等能够证明粮食运回本企业加工的各类资料备查。

 

  (三)正常储存期限内粮食的销售出库监管。中储粮分支机构对储粮风险高的直属库本库、分库及租赁库点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和处置预案,建立完善风险管理台账。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行要会同中储粮分支机构提前做好委托收储库点的风险评估和处置预案,建立完善风险管理台账。各单位要对台账实行动态化、精准化管理,主动预警消除风险,严防出库难、恶意纠纷,甚至擅自动用、偷盗情况发生。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健全销售出库监管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发改、粮食、农业农村、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农发行、中储粮等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政策性粮食库存消化联席协调机制,定期会商库存消化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联动执法,提高监管效率,形成监管合力。

 

  (二)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作用,接受群众举报投诉。紧盯成交价格、交易资金、出库能力、车辆运输“四个异常”。重点查处承储库点(承贷库点和实际储存库点)直接或者间接购买本库承储的最低收购价粮食,不执行看样规定,虚报出库能力、制造“出库难”,人为设置障碍、阻挠出库,额外收取费用,超扣水杂增量等易发问题。

 

  (三)强化粮食销售出库监管考核。各地要将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职责落实情况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范围。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中储粮系统协调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工作情况纳入对中储粮年度考核范围。对出现严重的政策性粮食“出库难”,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在年度考核中予以反映,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四)严肃查处销售出库和加工转化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挂拍空单抵顶亏库、数量短缺、保管不善造成严重霉粮坏粮事故、以陈顶新套取财政补贴资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改变政策规定特殊粮食销售用途等行为的,要按《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进行行政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农业农村、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农发行等部门单位,每月底对本辖区政策性粮食拍卖销售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并在全省(区、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抄送相关部门单位,重大问题线索及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9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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