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食品安全网

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34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12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0〕344号
发布日期 2010-04-20 生效日期 2010-04-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其他
备注 暂无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不相棣属企业共用或部分共用生产设备能否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请示》(皖质函〔2010〕75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具有与生产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这里的“具有”,是指单独占有。不相棣属的两个食品生产企业共用或部分共用生产设备的,不能分别单独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版权所有: 海南食品饮料网 Copyright(c) 2016-2019r.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8014680号
若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来信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邮箱:fw@service.com
海南食品饮料网打造全国快消食品招商代理信息服务平台,食品进出口招商代理、小食品招商代理经销商、食品饮料招商代理网站,免费服务让食品企业诚招代理商买卖最好的食品。
未经海南食品饮料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