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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53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务院

国务院

发布文号 国发〔2016〕9号
发布日期 2016-02-03 生效日期 2016-02-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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