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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53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医〔2016〕12号
发布日期 2016-03-03 生效日期 2016-03-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畜禽屠宰监管体系,强化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促进畜禽屠宰产业健康发展,努力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现就做好2016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畜禽屠宰法治化建设

 

  (一)推进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立法。我部将加快推进《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各地要密切配合,加强立法调研,积极建言献策。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继续抓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研究制定工作,研究制定规范畜禽屠宰代宰行为的管理办法,严格代宰条件,降低代宰风险,逐步减少代宰经营屠宰企业数量;抓紧出台乡镇小型屠宰场点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设置条件,强化监管措施,推动乡镇小型屠宰场点转型升级。

 

  (二)加强畜禽屠宰管理法规标准宣传贯彻。各地要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对《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畜禽屠宰操作规范、检疫检验规程、无害化处理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宣传培训,切实提高畜禽屠宰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切实提高畜禽屠宰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切实提高广大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

 

  二、切实做好畜禽屠宰资格清理

 

  (一)继续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继续组织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力争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从严掌握生猪屠宰场设立标准,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及时核发新证;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继续从事生猪屠宰活动。重点加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资格清理,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在偏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限制性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坚决予以取缔。

 

  (二)统筹做好其他畜禽屠宰资格清理。各地要在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的基础上,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加强畜禽屠宰企业防疫条件审查,组织开展生猪以外其他畜禽屠宰企业的资格清理工作,切实规范畜禽屠宰行业准入管理。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及时梳理畜禽屠宰资格清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及时出台精准有效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各方面关停不合格畜禽屠宰企业的积极性,及时化解矛盾,积极稳妥推进。

 

  三、不断加强畜禽屠宰监管执法

 

  (一)创新日常监管方式。各地要切实加强畜禽屠宰环节 “瘦肉精”监督抽检,组织开展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畜禽屠宰企业兽医卫生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监督管理重点、方式和频次,逐步推行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加快实施畜禽屠宰监管痕迹化管理,按照畜禽屠宰企业监督检查操作规范的要求,建立畜禽屠宰企业信用档案和日常监督检查档案,建立“黑名单”制度和惩戒退出机制,提升畜禽屠宰企业诚信经营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加强畜禽屠宰监管信息化建设,构建畜禽屠宰操作、无害化处理过程等关键环节的视频实时监控网络,提升畜禽屠宰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突出抓好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各地要继续组织做好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病死猪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重点加大对乡镇小型屠宰场点、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代宰”行为的专项整治,严防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办、农业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5〕18号),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食品安全治理。

 

  (三)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环保等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形成跨部门监督执法合力。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添加“瘦肉精”、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私屠滥宰等屠宰违法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送一起。建立畜禽屠宰监管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区域间协调配合。

 

  (四)指导做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6〕4号)要求,督促指导畜禽屠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制度,加强畜禽屠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和保障水平,切实做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持续提升畜禽屠宰监管能力

 

  (一)完善畜禽屠宰监管体制。各地要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畜禽屠宰监管责任体系。督促屠宰企业落实畜禽屠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畜禽入场、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病害畜禽及屠宰废物无害化处理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切实加强畜禽屠宰监管机构建设,着力研究解决暂停检疫收费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条件保障问题,积极争取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支持,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将畜禽屠宰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完善屠宰企业监督检查制度,大力推行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检查机制。

 

  (二)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抓紧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培训规划,建立健全畜禽屠宰从业人员培养培训机制,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执法培训、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提高屠宰行业管理、监督执法和从业人员素质。组织开展畜禽屠宰监管规范执法创建活动,全面贯彻落实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个不得”要求,严肃畜禽屠宰监管执法纪律,严惩不作为、乱执法等行为,树立畜禽屠宰监管执法良好形象。

 

  (三)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畜禽屠宰行业舆情监测,健全完善应对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畜禽屠宰产业发展的危害。

 

  (四)提升财政保障水平。各地要努力构建支持畜禽屠宰产业发展的政策框架体系,积极争取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对畜禽屠宰监管能力建设和畜禽屠宰企业转型升级、一体化发展、品牌培育和信息追溯系统建设等方面的支持。按照财政一般转移支付的要求,会同财政部门抓紧制定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管理办法,完善补贴经费申领程序,强化补贴经费监管措施,提高补贴经费使用效益,严惩骗取、套取补贴经费的违法行为。

 

  五、稳步推进屠宰产业转型升级

 

  (一)科学谋划“十三五”畜禽屠宰产业发展。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各地要立足当前,谋划长远,以保障畜禽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为根本目标,以优化布局、提质升级、规范经营、强化监管为首要任务,以推进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为主攻方向,深入分析研究本地区畜禽屠宰产业发展现状,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畜禽屠宰产业发展规划,引导畜禽屠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强化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制度,监督指导畜禽屠宰企业做好畜禽收购价、白条肉出厂价、屠宰量、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量等畜禽屠宰统计监测信息填报工作,为科学开展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发挥屠宰连接畜禽养殖与肉品消费的作用,逐步建立从养殖到肉品消费全链条监测体系,研究分析养殖、屠宰和肉品消费全链条的价值演变关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科学引导畜禽养殖和肉品消费。

 

  (三)加快转变畜禽屠宰产业发展方式。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化解畜禽屠宰过剩产能,补齐畜禽屠宰产业整体规模化、标准化和专业化程度不高的短板,提升畜禽屠宰产业竞争力。推进标准化建设,引导屠宰企业加快建立肉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肉品安全追溯体系。促进冷链化流通,加快畜禽屠宰企业冷链设施建设和改造,积极培育肉品冷链流通主体。实施品牌化战略,鼓励屠宰企业开展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优化肉类产品结构,创建驰名商标、名牌产品,提高产品档次和品牌知名度。加快绿色化改造,鼓励屠宰企业建设绿色屠宰工厂,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畜禽屠宰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技术和工艺,加强对屠宰副产品的综合开发利用。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我部兽医局(农业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联 系 人:冯  梁  李汉堡

 

  联系电话:010-59191430  59193344  59192871(传真)

 

  电子邮箱:tuguanchu@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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