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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标准复函的通知(质检食函〔2016〕1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53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函〔2016〕19号
发布日期 2016-01-18 生效日期 2016-01-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xciq.gov.cn/pub/dongxingjyjyj/xwzx/ggtz/51043.html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6]34号)转发给你们,请在进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中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加强进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食函[2015]204号)第一条不再执行。

 

  附件:《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6]34号)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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