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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7)》调整的公告(2016年第13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49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6年第131号
发布日期 2016-12-27 生效日期 2016-12-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12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的监管条件“A/B”,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将17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监管条件由“A/B”调整为“A/”,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取消168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二、上述调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详细调整内容见附件。

 

  三、结合2017年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编码进行了对应调整。外贸企业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信息公开”栏目,查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附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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