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食品安全网

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适用问题的复函(国法秘教函[2011]3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44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国法秘教函[2011]39号
发布日期 2011-01-27 生效日期 2011-01-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

 

  《关于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在《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仍为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依照《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据此,《特别规定》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特别规定》有明确规定的,执行《特别规定》的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版权所有: 海南食品饮料网 Copyright(c) 2016-2019r.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8014680号
若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来信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邮箱:fw@service.com
海南食品饮料网打造全国快消食品招商代理信息服务平台,食品进出口招商代理、小食品招商代理经销商、食品饮料招商代理网站,免费服务让食品企业诚招代理商买卖最好的食品。
未经海南食品饮料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