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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8)8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36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渔(2018)88号
发布日期 2018-12-14 生效日期 2018-12-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

 

    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定》修订的重大意义

 

    渔船管理和捕捞许可制度是渔业管理最基本的制度。此次《规定》修订,本着“依法规范、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的原则,将渔船分类分级分区管控的新规定和“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制度化,是2002年《规定》颁布实施后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规定》的颁布实施,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等一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提高新时期渔业发展和管理水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渔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规定》修订对完善管理制度、控制捕捞强度、养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保障渔业安全生产、促进渔业绿色发展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认真组织好学习、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定》中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扎实开展《规定》的宣传教育

 

    渔船管理和捕捞许可管理制度重大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把贯彻实施《规定》纳入2019年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迅速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渔区干部、渔民群众熟知渔船和捕捞许可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增强渔业部门依法行政和服务渔民的能力与水平,提高渔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合法持证生产的自觉性。近日,我部将组织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规定》进行学习宣传,开展业务骨干培训,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也要组织开展相应宣传贯彻和业务培训,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认真做好重点配套制度的衔接完善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对照《规定》,抓紧修订地方配套规定和管理措施,与新制度相互衔接,确保《规定》有效落实。要进一步强化渔船分区作业管控,严格限定作业区域,海洋大中型和小型渔船应以禁渔区线为界相对独立作业,坚决查处跨海区、跨区域作业行为。加强渔船属地管理,渔船证书证件申请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进行,严禁大中型渔船跨海区买卖,严禁小型渔船跨省买卖。强化渔船源头管控,严格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加强渔船建造和修造船厂及柴油机制造企业的监管,严禁非法造船和随意标注柴油机型号、功率,严禁审批制造“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加强渔捞日志管理,进一步细化渔捞日志的内容,以及填写、提交、核查等操作程序,落实违规处罚措施,大力推广电子渔捞日志,为全面推行“依港管船管人管渔获”措施奠定基础。规范持临时证渔船管理,严格限定许可证发放范围,明确分类清理的条件和要求,逐步将现有临时证渔船纳入基本证渔船管理,具体方案报我部备案后实施。同时,要充分发挥渔民群众和渔业企业参与捕捞业管理的基础作用,在办理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时,应提供渔业组织的意见。

 

    四、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中央简政放权和“放管服”相结合的新要求,此次《规定》修订大幅度下放了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权限、简化了办事程序,取消了贴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相关规定,细化了船网工具指标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收回、核销、注销等措施,调整了制造或更新改造船网工具指标审批的前置条件,依照渔船设计图纸核定的船舶参数更为科学合理。各地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签发人责任制,确保渔船证书证件审批更加规范、责任更加明确。加强执法监督,落实行政处罚措施,加大对违反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等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理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涉渔“三无”船舶、无证捕捞和“绝户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对失信申请人应按规定予以限制,维护渔业正常生产秩序。要加强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切实做好系统升级改造与推广应用,大力推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服务,实现渔船证书证件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证等全国“一网通办”和无纸化办公。要强化信息公开,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公示办理业务事项,搞好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更好服务产业发展和渔民群众。

 

    请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于2019年1月15日前,将贯彻实施《规定》的工作方案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备案。各地在贯彻执行《规定》中遇到任何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人: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张信安

 

    联系电话:010-59192949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14日

 

       附件:农办渔(201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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