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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36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
发布日期 2018-12-28 生效日期 2018-12-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正确确定《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doc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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