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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财政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办计财〔2019〕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34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计财〔2019〕4号
发布日期 2019-02-02 生效日期 2019-02-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政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有关要求,近期,中央财政提前下达了2019年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并紧急下达了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经费,支持各地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以及疫情检疫、运输车辆监管等相关工作。为有效落实非洲猪瘟防控相关政策,切实提高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使用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非洲猪瘟疫情强制扑杀生猪(含人工饲养野猪)的补助工作,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有关要求执行。因其他动物疫情强制扑杀生猪的补助工作,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继续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以下简称《实施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执行。

 

  二、规范疫情处置,中央财政对非洲猪瘟疫情划定的疫点疫区范围内扑杀的生猪,或检测阳性的养殖场(户)、屠宰厂扑杀的生猪(包括已屠宰的同批次生猪)给予补助。超出上述范围扑杀的生猪,中央财政不予补助。

 

  三、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中,存在下列情形引发疫情或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扑杀的生猪不予纳入中央财政强制扑杀补助范围:调运生猪不按规定申报检疫的;谎报、瞒报、迟报疫情等不按规定报告疫情的;违规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故意出售、转移以及采用其他方式私自处理发病猪的;不配合落实防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的。四、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各地要切实落实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尽快发放补助资金;真实、准确、详细做好强制扑杀生猪数量登记统计工作。按《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将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所有动物疫病的强制扑杀情况(非洲猪瘟强制扑杀情况需单列),于2019年2月28日前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形式报送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

 

  五、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精神和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农〔2018〕173号)有关要求,切实抓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运输车辆监管等三项工作。生猪产地检疫环节,要严格开展非洲猪瘟临床检查、排查等工作,按照防疫工作要求对调运生猪等进行非洲猪瘟检测。生猪屠宰检疫环节,要加强非洲猪瘟现场检查,屠宰前详细查看生猪健康状况,屠宰过程中重点检查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以及典型病理变化,并组织对屠宰环节的猪肉产品或血液进行抽检。运输车辆监管环节,要加强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省际间临时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充实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工作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强化生猪运输车辆监管,加大对跨省调运生猪及其车辆查验和清洗、消毒的力度,有效降低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

 

  六、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总体责任,逐级压实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落实好非洲猪瘟防控财政补助政策,严格按照支出方向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切实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考核,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及违反规定使用等行为,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室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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