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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19〕1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33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文号 税委会〔2019〕17号
发布日期 2019-04-08 生效日期 2019-04-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

 

    二、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三、上述调整自2019年4月9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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