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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包装中独立包装标识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质检法函[2009]10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1 13:22:08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法函[2009]103号 发布日期 2009-08-04 生效日期 2009-08-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暂无

  中国商业联合会:

  《关于对销售包装中各独立包装标签标示问题的咨询函》(中商会函[2009]82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1.将端午礼盒作为最小销售单元,且盒中装有不同种类、多个独立包装食品的,应当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予以标注。

  2.将盒装月饼作为最小销售单元,且盒中无其他品种食品的,应当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予以标注。

  此复。

  二○○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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