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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0〕2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4 08:40:48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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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10〕24号 发布日期 2010-04-16 生效日期 2010-04-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畜禽产品是城乡居民日常生活的主要肉品来源,畜禽屠宰行业是我省实行严格市场准入的行业之一,承担着满足居民肉品消费、保障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的产业功能和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畜禽屠宰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是推动畜禽屠宰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综合治理

  为加强领导,形成合力,积极稳妥推进畜禽定点屠宰,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有效打击和防范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全面推进畜禽屠宰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商务厅厅长担任。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的分管领导。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省商务厅承担。办公室主任由省商务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各一名副厅(局)长及省商务厅一名处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处室一名处长担任。各地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和领导,确保本行政区畜禽定点屠宰工作积极稳妥有序进行。

  二、明确工作任务,落实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畜禽定点屠宰、保障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负总责。各级商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通力合作。

  商务部门负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所属的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查处畜禽私屠滥宰和畜禽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以及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健全畜禽宰前验收制度、畜禽待宰静养制度、屠宰加工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畜禽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注入其他物质肉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管理相关专项经费的保障,对实施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规定给予补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立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发展规划。

  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依法进行畜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出具畜禽和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卫生部门负责依法进行畜禽产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畜禽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监督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确保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污染物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进行流通环节畜禽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监督畜禽产品经营者严格执行畜禽产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批发零售经营者销售的畜禽产品来自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进行生产环节畜禽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监督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严格执行畜禽产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加工使用的畜禽产品来自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进行宾馆、饭店、食堂使用畜禽产品加工行为的监督管理,监督宾馆、饭店、食堂严格执行畜禽产品进货检查验收登记制度,确保宾馆、饭店、食堂使用的畜禽产品来自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依法对进出口畜禽产品企业的注册与监督管理。

  畜禽养殖者、畜禽收购者、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和畜禽产品经营者,是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的直接责任者,要诚实守信,守法经营。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畜禽养殖者、畜禽收购者、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和畜禽产品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畜禽养殖者、畜禽收购者、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畜禽产品经营者涉嫌违法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责任。各监管部门不履行《条例》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畜禽屠宰执法监管队伍建设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商务部门畜禽屠宰管理队伍的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已有的畜禽屠宰管理队伍,需进一步健全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全面实行持证上岗,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优化执法人员结构,加强执法人员思想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凡没有建立专门的畜禽屠宰行政执法队伍的,在2010年6月底前都要建立起来,保证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抓到位,不出事。

  四、学习宣传《条例》,营造实施畜禽定点屠宰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条例》,准确掌握《条例》内容,深刻领会《条例》精神。积极做好屠宰经营户的观念转变和教育工作,不断提高畜禽养殖者、畜禽收购者、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和畜禽产品经营者守法经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使《条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五、积极稳妥开展畜禽定点屠宰

  畜禽定点屠宰工作任务艰巨,涉及畜禽种类较多,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为防止一哄而起,盲目定点,草率行事,影响肉食市场供应,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实有序开展当地畜禽定点屠宰工作。

  一是制订《山西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HTF〗《设置规划》是《条例》的重要内容,也是定点管理的前提和基础。省级商务、农业、环保、卫生等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编制《设置规划》(草案),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各地执行。通过制订《设置规划》,严格定点管理,努力使我省畜禽屠宰行业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发展道路,不断提高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肉食消费需求。

  二是设置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各地各部门依照《设置规划》,抓紧进行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立。严把准入标准,防止重复建设,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和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

  三是净化屠宰肉食市场。打击畜禽私屠滥宰,严防私宰肉品上市,是实施畜禽定点屠宰的关键。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查处畜禽私屠滥宰、私宰肉和病害肉上市销售违法行为。加强肉品流通管理,防止不合格肉品进入市场。

  四是制定扶持政策。各地人民政府应进行引导性投入,通过公开招标,吸纳社会投资,设立和改造畜禽定点屠宰企业。通过采取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等措施,逐步解决畜禽屠宰行业存在的小型化、分散化等问题。积极培育现代化屠宰企业,提升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从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稳妥地推开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推动畜禽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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