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药总局令第16号)以及2016年全国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许可新制度,努力构建高效便民的许可审批体系,实现企业“不出厂门办许可”的工作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细化许可办理时限
细化许可审批时限。办理许可需要现场核查的,审批时限(自受理决定作出之日起至电子证书发出之日止)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审批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属于即办事项的,由经办责任人负责当日办结。
明确许可各环节办理时限。派遣现场核查组应自受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含核查结果网上登记)应自现场核查任务下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决定应自现场核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整合许可申请材料
进一步整合许可申请材料。将按照产品类别分别填报申请材料的方式调整为按照企业填报,申请许可时一个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的一个食品生产者即为一个企业)只需填报一套申请材料,即“一企一书”方式。新的许可申请书及相关要求另行发布。
三、启用新的食品分类目录
全面启用国家食药总局制定的新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食药监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加快推进许可数据系统转换和统计分析系统改造,2016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转换及改造工作。
四、完善电子证书制度
总结经验,改进设计,适时推出2016版电子证书。完善企业通过辽宁食药监局官网自行下载电子证书、打印纸质证书的证书发放方式,进一步方便企业。制定电子证书管理办法,规范电子证书的发放和使用。
及时确认电子证书送达情况。在电子证书发送后5个工作日内,审批机关应通过电话回访等方式确认企业是否收到短信通知、是否下载完成电子证书、是否已打印纸质证书,并将确认情况在辽宁许可网上予以登记。企业需要审批机关制作、递送纸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深入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辽政发[2015]42号),积极推进电子证书列入省级食品安全相关立法。
五、实行许可办理全程电子化
改进和完善电子系统。优化在线申报、网上审批、电子化发证和即时公示系统;完善许可决定、证书发放、获证公示网上联动“三同时”方式;建立网上审批纠错机制;整合电子印鉴,除审批机关公章的电子印鉴外,不再使用许可专用章电子印鉴。适时增设现场核查手持终端和移动审批终端,促进许可审批便利化。
明确网上审批电子文本与纸质文本的不同作用。网上审批以电子文本为主要依据,许可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文本仅用于异议处理和责任溯源。
明确网上审批各环节工作责任。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许可经办人要对办理的许可事项负责,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经办人的具体职责由审批机关予以明确。
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2016年年底前,初步建成权责清晰、简洁规范、运转高效、便民利企的许可申报、现场核查、审核审批、许可决定、证书发放和获证公示等全程电子化许可体系。
六、加快推进“一企一证”
按照梳理分类、先易后难、个案特办、指导在先、稳中求进的原则,全面实施“一企一证”制度。企业新申请许可证的,按照“一企一证”方式办理;一企多证的,2016年8月底前完成整合工作。
各级审批机关要积极指导、帮助持有原许可证书的企业更换新版证书。对于换发新版证书后的原证书以及过期证书,原审批部门要及时注销。
七、规范许可档案管理
按照“谁审批、谁建档”的原则,建立并保存许可档案。许可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及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在网上许可决定作出后即时形成,由许可审批系统自行归档,审批机关应于网上许可决定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下载存档。许可纸质档案应于网上许可决定作出后30个工作日内归档。纸质档案应与电子档案内容一致。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实现许可档案标准化。
八、设立证后监管期
将企业获证后3个月内的期间设定为证后监管期。有关监管部门要在证后监管期内采取强化措施对获证企业实施证后监管。
日常监管部门应在企业获证后1个月内组织实施证后检查,重点查验企业产品的出厂检验情况、应整改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等,同时要做必要的影像记录;市级监管部门应在企业获证后3个月内对企业实施证后产品抽检,县级监管部门也应视情况开展抽检。证后监管期结束后,日常监管部门应将该企业列入日常监管计划实施日常监管。证后检查与证后产品抽检可以一并进行,证后监管措施可与其他监管要求有机结合。
监管部门要加强各环节工作的衔接,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履行好证后监管和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食品生产企业获证等情况采取网上通报的方式,及时通报有关监管部门。
九、严格审查员管理
省局制定审查员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审查员在线培训和水平考试;建立审查员工作质量评估制度。
各市局要建立健全审查员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审查员工作质量、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等的检查;加强新录用审查员的试用管理和上岗考核;逐步实行以随机选派为主要方式的审查员派遣模式。
十、保障许可工作条件
各级审批机关要配备满足许可工作需要的人员、场所、网络设施、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档案保管等设备设施以及工作经费等必要条件。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部门的支持,将生产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行政机关的预算,并及时向审查员发放审查工作补贴。
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许可受理等工作人员上岗资格制度。
十一、明确许可审批事权
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事权的划分要按照省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辽食药监生发[2013]255号)确定的基本原则执行。
在省局未作出新的调整前,所有产品的许可审批由市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局向县(区)局下放审批权限,要对县(区)局的许可工作条件和承接能力作出必要的评估。
对于食品企业生产多类别产品、其许可审批可能涉及多个审批机关的,按照“一企一审”的原则,由其中最高级别的审批机关承担该企业的许可审批职责。
市局审批权限的下放情况以及由市局负责审批的企业清单应于有关事项确定后一周内报省局备案。乡镇级监管机构不得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
十二、落实许可工作责任
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的要求,落实市县(区)局许可工作责任。市局要把对县(区)局的监督指导和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对许可工作实行多环节管理的市县(区)局,要明确本机关内各部门的具体工作责任,并作出书面规定。各市县(区)局对许可各环节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也应作出具体规定。
加大许可工作考评力度。省局建立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全省的许可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建立考评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效的市局,在绩效考评时要予以加分奖励。各市局要加强对县(区)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及时通报许可情况。
加强和改进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食药总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制度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市局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分别于3月底、6月底及11月底向省局作出专题报告。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