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39号)精神,推进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机构改革顺利实施,确保机构改革期间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力度不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监管工作平稳过渡
从8月20日起,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管职能已移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具体承担食品流通监管的指导、监督职责。各设区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未到位之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制度继续执行。各设区市、县(市、区)工商部门继续按照原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有序推进各项食品安全治理整顿、日常监管、抽样检验、申诉举报、案件查办等工作。地方机构改革完成前,有关全省食品流通监管的工作部署,由省食安办或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直接向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的食安办、工商部门行文,必要时与省工商局联合行文。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工商部门有关食品流通监管工作情况要及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时抄报省工商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工商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工作衔接到位。机构改革完成后,工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做好食品市场监管相关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13〕108号),继续做好食品市场监管相关工作。
二、确保食品流通许可有序开展
机构改革期间,工商部门发放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继续有效,到期的按《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工作的通知》(冀工商〔2012〕283号)规定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及各类材料文书等暂沿用原有格式,编号规则、办理程序、所使用的业务印章暂不改变。
2013年11月底前,工商部门继续做好食品流通许可信息系统的运行工作,并对食品流通监管相关数据提供查询、复制便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及早完成食品流通许可信息系统的开发,2013年12月1日启用新食品流通许可信息系统,以保障机构改革后食品流通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已完成职能交接的设区市、县(市、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许可工作,未完成职能交接的设区市、县(市、区)由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许可工作。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范围、管辖分工、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核批准、档案管理等暂按《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冀工商〔2009〕66号)、《关于切实做好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工商〔2011〕31号)等文件要求执行。确需变更和调整的,按规定统一变更和调整。
三、确保应急处置及值守畅通有力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各设区市、县(市、区)工商部门要做好机构改革期间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应急工作机制,确保组织领导和机构健全、人员责任明确、信息通讯畅通、后勤保障有力、指挥调度灵敏、应对行动迅速、处置措施及时有效。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对于瞒报、漏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指定专人负责食品流通突发重大事件信息收集报送工作,确保重大信息及时报送。要强化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周密安排值班计划,保证与上下级和同级政府、部门间的联络通畅。
四、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当前,食品安全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繁重。各级要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好各项工作,坚决打好食品安全这场攻坚战和持久战。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食安办的协调下,坚持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始终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认真负责,全力抓,各职能机构要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紧密协作,确保把食品流通监管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落实监管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要加强检查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切实加强信息发布管理,严肃信息发布纪律,综合研判、积极回应、稳慎发布社会热点信息,防止因发布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要做好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监管队伍的稳定和工作连续性,切实做到人心不散、思想不乱、工作不断,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顺利交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电话0311-83720153
传真 0311-83720157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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