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精神,现就改革完善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上下基本对应的原则;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坚持编随事转、人随编走的原则;坚持创新制度机制和管理方式,提高政府管理服务能力的原则。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监管职责和机构。
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市质监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市工商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市卫生局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职责进行整合,重新组建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后的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厅局级。其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保留重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重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将市商委的畜禽屠宰监管职责划入市农委。
将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市卫生局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编制、人员划转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市商委有关畜禽屠宰监管的编制、人员划转市农委。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职责、机构、编制和人员,对应市级整合划转。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区县(自治县)党委的意见。
(二)整合监管执法队伍和技术资源。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编制、人员及相关经费相应划转。市工商局的食品快速检测设备,市质监局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编制、人员、装备及经费相应划转。
区县(自治县)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检验检测的机构、编制、人员、装备及相关经费,对应市级划转。
切实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健全基层管理体系。
根据行政区域幅员面积、人口及监管对象数量,在乡镇(街道)设立片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片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食品药品安全法制宣传、日常巡查、信息报告、突发事件前期处置和农村家宴备案管理等。从基层工商所连人带编相应划转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并入片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
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四)落实食品药品监管责任。
全市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最严格的监管制度,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加强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构建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局面。
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部门的监管边界,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此次改革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实施,确保按期完成。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成立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市级改革工作原则上于2013年6月底前完成,区县级改革工作原则上于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协调配合,平稳过渡。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卫生、商务、农业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改革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构编制划转,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人员划转,财政部门负责装备和经费划转。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国有财产不流失。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严禁在改革过程中擅自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严禁借改革之机突击进人、超编进人、突击提拔干部、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平稳进行和工作正常运转。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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