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以下简称《意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现就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营业执照办理效率的前提下,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以“减证”促“简政”,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与“先照后证、证照分离”改革协同推进,进一步降低准入制度交易成本,提升市场主体开办便利化水平,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逐步推进
按照国务院《意见》规定的整合范围,对具备信息共享条件的涉企证照事项,按照“政府多综合、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的原则,纳入第一批改革范围,进行“多证合一”改革,实行“一照通办、一码通用”。
(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以真正实现登记备案信息在部门间互联互通为目标,促进相关数据在各部门业务系统落地入库,强化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切实做到“一照通办、一码通用”,简化办事流程,提升政府管理效能,为事中事后监管夯实数据基础。
(三)优化流程、简化手续
完善服务举措,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已整合的证照不再发放,避免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减少企业负担,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路”。
三、主要内容
(一)协同推进审批改革
“一照通办、一码通用”与“先照后证、证照分离”改革要统筹推进。对政府管理所需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的证照,通过“多证合一”实现“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对行业准入类的行政许可事项,通过“先照后证、证照分离”解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许可证难办的问题。对通过“证照分离”改革后,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的事项,按照“成熟一批、整合一批”的原则纳入“多证合一”。
上海市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主管部门 |
1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2 |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 旅游部门 |
3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商务部门 |
4 |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 海关部门 |
5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 检验检疫部门 |
(二)优化办理工作流程
通过一表申请、数据推送、自动办理等多种方式,简化材料收取,减少企业往返,优化证照办理流程。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对并非所有市场主体必须办理的证照事项,由申请人在向工商部门申报材料时自主选择办理。对暂未停止发放的证照,由市场主体根据办事需要自愿领取。已取得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无需向工商部门申请换领营业执照。
(三)加强信息互联互通
以统一代码为市场主体的唯一标识,以上海市企业法人共享与应用系统(以下简称“法人库”)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参与部门间登记备案信息的互联互通。工商部门负责将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信息推送至各参与部门,各参与部门完成登记备案后,将相关信息反馈至法人库共享。相同信息一次采集、部门共享,避免市场主体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
(四)推广应用统一代码
各部门要在各自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加快系统改造建设,使统一代码成为各部门内部办事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唯一标识码。对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市场主体唯一“身份证”,使统一代码成为市场主体唯一身份代码,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
四、实施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工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组成工作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协调相关事务。
(二)加强工作保障
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意见》的要求,及时改造升级业务信息系统和信息交换系统,做好技术保障;及时修订完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做好法制保障,确保有关工作在时间节点前落实到位。
(三)加强日常管理
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以有效监管保障便捷准入。相关证照整合后,要继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主动监管和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一照通办、一码通用”的宣传工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对“多证合一”改革政策进行全面准确解读,对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予以及时解答、回应,让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形成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