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建立全覆盖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制度
(一)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区县政府要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尽快建立健全覆盖全市食品安全各个领域和环节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并积极推进实施。
(二)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鼓励市民举报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本部门监管职责,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日常工作,并明确举报受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同时,要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关监管领域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奖励的适用范围、举报形式、奖励条件和标准、奖励审定和发放程序、奖金管理、信息披露、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备案。举报受理机构和举报奖励办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各区县政府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结合辖区实际,根据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和有利于提高查处效率的原则,督促本区县有关部门落实举报奖励办法,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四)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及时进行核实、查处,对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及时予以奖励;对跨省市、跨部门等需要协调的重大举报事项,报告市食安办,由市食安办指定相关部门落实举报事项的查处和奖励等工作,并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监督。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要加强奖励信息的相互沟通,保证奖励工作有效落实。
(五)由市财政设立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奖励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市食安办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奖励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和条件
(一)凡举报以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经核实的,属于本《意见》奖励范围:
1.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2.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非法添加物,虚假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各类食品,或者通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的;
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其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的;
4.加工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5.生产、经营变质、失效、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掺假掺杂伪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6.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7.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8.违法违规产生、收集、收运、加工、销售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销售的;
9.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
(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
3.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事实或者线索;
4.违法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5.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6.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违法案件被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举报顺序以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
(三)下列人员和情形不属于本《意见》奖励范围:
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人员;
3.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
4.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5.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四)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应当主动与市、区县食安办或有关监管部门沟通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意见》规定给予奖励。
(五)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已经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司法部门未给予奖励的,可以参照本《意见》规定给予奖励。
三、统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货值金额,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类别及标准为:
(一)事实举报奖励标准。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直接或者间接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的,按照该案处罚决定认定的货值金额2%-5%给予奖励。
(二)线索举报奖励标准。能提供违法案件线索,未参与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的,按照该案处罚决定认定的货值金额1%-2%给予奖励。
(三)以上举报奖励的单项奖励金额最低不低于500元。对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专项整治工作内容的举报,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同意,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简化举报奖励金发放程序
(一)举报人以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来访以及通过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网站等形式举报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对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也应当完整记录接受情况;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向举报人发出举报奖励的领奖通知。举报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取奖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也可以提供有效银行账户,通过银行划转的方式领取奖金。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记录在案。举报人对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严格责任追究
(一)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2.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3.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或者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