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有关粮食科研院所、院校,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十一五粮食科技发展指导意见》,加强和规范国家粮食局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定《国家粮食局重点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切实加强粮食行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持续稳定地支撑和引领粮食行业的发展。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粮食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使粮食科技能够持续稳定地支撑和引领粮食流通的发展,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粮食局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粮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较高水平粮食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聚集和培养学科带头人、开展研究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从事粮食科研、教学的机构和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实体机构等遵照本办法,可以申请国家粮食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局重点实验室)。每一学科领域原则只设一个重点实验室。
第四条 局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1.针对粮食科技前沿及行业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竞争前高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
2.开展粮食流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的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发、产业技术标准研究;
3.发展粮食科技重点学科和新兴学科;
4.造就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
第五条 国家粮食局优先在粮食储藏、粮食物流、粮食标准及检测、粮油加工和装备等重点领域选择优势学科开展组建工作。
第六条 局重点实验室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管理职责如下:
(一)国家粮食局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组织对局重点实验室的评审,并指导组建和运行。组织有优势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及国家实验室。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事宜。
(二)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点实验室人员、建设与发展资金及其配套条件,聘任、考核重点实验室的主任和副主任,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和考评、评估准备工作。
二、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报局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验室的研究方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粮食流通发展的需要,有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鲜明的研究特色。
2.所申请实验室在专业领域中,近期承担多项国家、行业或地方、单位的重大、重要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课题或国家科研项目,获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项目3项以上;在相应技术领域有较好的研发基础条件,在行业中具有技术和学术优势,重点突出,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3.具有承担国家和局重大科研任务和培养高级粮食科研人才的能力,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层次合理的科技队伍,学术思想活跃,学风正派。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教授、研究员)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中级以上(助理研究员、讲师)研究人员不少于10人,在培博士、硕士不少于5人。
4.实验室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模式;有适应本专业领域需要的完备的实验仪器及其他研究试验条件;具有独立核算的能力和环境;建立有培训和合作研究制度,拥有较好的人员培训及合作研究条件,基本具备接纳国内外同行业科研单位开展合作研究的条件。
5.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实验室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原值)1500万元以上。
6.实验室依托单位能够保证实验室的基本运行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和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证、学术活动的条件。组建期内基本仪器、设备更新升级费用不少于80万元。
三、申请设立与验收
第八条 局重点实验室的设立与组建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申请、评审、组建、运行、验收等。凡符合第三条并具备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实验室,经依托单位同意,可填写《国家粮食局重点实验室申请书》(需复审的实验室也填报此申请书),由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第九条 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对申报的实验室进行初步审核。按照符合重点领域、合理布局、公平竞争、择优设立命名的原则,组织专家组(一般5~9人)对初审合格的实验室进行论证和评审,经国家粮食局审定后,确立局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 实验室的组建、运行期为2年。运行期内承担各类实验项目不少于10项。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依托单位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依托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的《国家粮食局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和局重点实验室考核结果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十二条 组建、运行期满后,主管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国家粮食局组织专家组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验收工作根据国家粮食局确定的局重点实验室目标任务要求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国家粮食局批准正式挂牌。名称形式统一为:国家粮食局XXX重点实验室。验收不合格的取消组建资格,一年后才能再次申请。
四、管理职责与要求
第十四条 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考评情况,国家粮食局可对已验收命名的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十五条 局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行业在本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60岁。依托单位聘任实验室主任,并报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备案。
第十六条 局重点实验室须设立专家委员会,由具有副教授(副研)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人数控制在9人以下。其中本实验室的专家不得超过1/3。专家会员会主任和成员皆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备案。
第十七条 局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条件建设和仪器设备更新等费用主要由其依托单位多渠道自行解决。鼓励以不同形式与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合作并取得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的资助等。由我局负责组织管理的基础性和高新技术研究课题将优先安排局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十八条 局重点实验室应跨学科跨行业吸引国内优秀科研人才合作研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鼓励自由选题,进行创新性的研究,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审核及相关管理工作,确保分析研究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五、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粮食方面相关法规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