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原文件下载: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工商食字[2012]137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以下简称《规划》)的印发,是国务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举措。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划》精神,进一步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努力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决定》和《规划》,更加高度重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这次《决定》和《规划》的出台,提出了新的要求,是做好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安全工作的行动指南,意义十分重大。
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决定》和《规划》的要求,不断深化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律的认识,切实增强大局观念、责任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观念,正确处理好食品安全监管与促进食品产业、食品科学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食品安全监管与保障市场消费安全和群众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食品安全监管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系,切实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切实规范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坚持加强市场监管与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相结合,推进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夯实食品安全基础;坚持行政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手段,提高执法能力,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履行职责,有效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一)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力度,切实解决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既是贯彻国务院总体部署的要求,又是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的重要措施。要按照《决定》和《规划》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整顿不符合食品安全经营条件的食品经营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尤其要在巩固农村食品、乳制品、食用油、食品添加剂、酒类、季节性和节日性食品市场治理整顿成果的基础上,以日常消费量大的食品、婴幼儿食品等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治理整顿工作力度,深入排查和治理食品经营行业带有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查处食品非法添加等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防范食品经营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加大食品市场日常监管力度,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加强食品市场日常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决定》、《规划》的要求,不断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规范管理力度。一是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切实规范证照核发行为。要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坚持先证后照,依法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核发行为。对食品经营新业态要依法及时纳入许可管理,对不能持续达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经营者,要依法撤销其食品流通许可。要严格按照《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规定,对食品经营主体及时进行特别标注,切实做到食品经营主体底数清、情况明。要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户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食品经营主体户籍信息库,强化分级分层管理和动态分类管理,确保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二是严格食品质量监管,强化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要按照实现从食品的入市、交易到退市全程监管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有效开展食品抽样检验,根据风险监测结果、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投诉举报线索等,确定抽检重点,加大对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食品和米、面、油、乳品等大宗食品的抽检力度,并加强对抽检结果的统计分析和综合利用,推进食品检验检测数据共享,逐步实现网络化查询,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执法。要充分运用快速检测的手段,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并积极妥善依法处理。要加大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市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和销毁管理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下架退市制度,确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有效退市,并做好对退市食品的跟踪监管,严防再次流入市场。要监督食品经营者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腐败变质的食品和因为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予以无害化处理、销毁;对未主动下架退市,或未及时采取销毁等措施的,要责令经营者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停业整改、吊销证照。要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对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三是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强化基层监管执法。要将监管重心下移,执法力量配置要向一线倾斜,强化基层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撑。要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认真落实基层工商所“两图一书”监管工作要求,落实网格化责任区,切实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要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市场巡查,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市场巡查机制,以“主体资格、经营条件、食品外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来源、包装装潢标识、商标广告、市场开办者责任、食品质量、经营者自律”等为重点内容,强化巡查和检查,依法查处食品虚假宣传以及在商标、包装和标签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提高巡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是严格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和食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能。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分级分类标准,创新信用分类监管的方式方法和考核办法,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要通过加大市场检查和巡查工作力度以及对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完善执法检查记录,加快建立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细化完善档案记录信息,建设食品经营者诚信信息数据库,对守信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等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和激励惩戒机制,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为诚信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切实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要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决定》和《规划》的要求,进一步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认真排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食品经营者和有关人员。要突出消费量大、消费者申诉举报多以及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和场所,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过期食品、“三无”食品和假冒、仿冒食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及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加强案件督查督办和区域执法协作,对大要案件要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严禁罚款放行、以罚代刑,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从严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大食用农产品和生鲜肉品市场监管力度,切实依法防范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一是加大对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的监管力度。要重点围绕农产品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等加强市场巡查和执法检查;依据有关部门在市场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依法严厉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二是加大对生鲜肉品经营者的监管力度。要依法严厉打击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生鲜肉品、病死病害畜禽肉、注水肉和含“瘦肉精”生鲜肉品等违法行为,促进生鲜肉品消费安全,严防动物疫情通过市场传播。三是要严格依法监督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要进一步提高相关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推进经营者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工作力度,切实提升食品经营者自律水平
(一)监督食品经营者把好“三关”,切实落实食品经营者法定责任和义务。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和细化食品经营法定责任和义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管的重要任务。要按照《决定》和《规划》的要求,把监督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作为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的重要环节,切实抓紧抓好。一是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进货关。要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来源正规可靠、质检合格报告真实有效,否则不得购入该食品。二是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销售关。要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加强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品储存条件等的自查自纠;定期检查食品的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经营场所设立专区或专柜销售,并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三是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退市关。要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加强对销售食品的日常管理,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根据待销毁食品的品种、数量等具体情况,自行或者委托有销毁能力的单位销毁,不得再次销售,影响食品安全;对生产企业召回的,应当如实记录并保留企业召回的相关票据,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各项自律制度,切实提高经营者诚信自律水平。推进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并落实经营者诚信自律制度,是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治本之策。要进一步加大推进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工作力度,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十项自律制度,即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协议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等。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指导食品经营者制定和落实各项自律制度,夯实保障食品安全的制度基础,规范其经营行为,切实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伪劣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断提高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水平。
(三)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食品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要面向食品经营者有针对性地开展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定责任义务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经营者牢固树立守法经营、诚信自律的理念,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对消费者负责。要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不断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规模以上食品经营企业要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要督促食品经营者健全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并由单位组织定期培训,单位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要接受集中统一培训,每人每年要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培训。要严格监督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违法违规企业,要依法从严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实行行业禁入。
四、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手段创新和能力建设力度,着力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一)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机制建设,切实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要适应食品安全监管新形势、新情况和新任务的要求,结合本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实际,围绕建立健全以保障食品经营者主体合法、质量合格、行为合规为重点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机制;以严把食品进货关、销售关、退市关为重点的经营者自律机制和食品安全可追溯机制;以重点突出、程序合法、行为规范、技术可靠为重点的检验检测机制;以形成部门之间监管无缝衔接为重点的协调协作机制;以新闻媒体、广大消费者和聘请监督员为主体的社会监督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切实构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
(二)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和创新监管手段,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要高度重视、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方法和手段,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认真落实总局下发的《关于积极推进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要根据“统一标准、整合资源、扩大功能、优化流程、信息共享”的原则,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系统和业务系统等资源,加快推进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食品质量、食品抽样检验和案件查办数据库的建设,形成从总局到工商所五级纵向贯通和横向联接的信息化网络体系。要积极推广运用无线网络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有效开展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及网上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要积极引导和指导商场、超市推进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两项制度”电子化管理,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采购、贮存、运输、销售、退市和食品质量管理等环节的电子监控体系,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大中型商业企业、超市和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逐步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并加快与基层工商所信息化网络体系的对接,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追溯手段和技术平台,提高追溯体系的便捷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三)强化基层基础和能力建设,切实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决定》和《规划》对各级政府完善监管体系和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和能力建设,按照建设政治上、业务上、作风上“三个过硬”队伍的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要坚持面向基层,合理配备和充实一线监管执法力量。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特别是要抓好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和一线执法骨干的专题培训,切实提高执法水平。要进一步抓好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的装备建设,落实基层执法装备、设备和经费保障工作,重点强化基层快速检测能力和装备建设,确保配备到位,及时升级。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提供坚实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保障。同时,还要严格监管执法的规范管理,在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程序、严肃办案纪律、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上下功夫,为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水平提供坚实保障。
(四)强化信息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按照总局制定下发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舆情处置指导意见》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要求,逐级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和处置工作制度,重视舆情反映,虚心接受媒体监督,积极妥善处置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提高舆论引导的及时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影响力。县级以上工商机关要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和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布程序,明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的公布范围、公布权限、审核批准程序、相关部门间信息通报要求等内容,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加强信息汇总、分析整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切实加强信息管理,严格责任制度。要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健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增强分析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突发问题防范预警能力和应对处置效率,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一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的统一领导与协调下,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机构分工协作抓,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按照总局制定下发的《关于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63号)的要求层层落实职能任务和工作责任,分工协作,确保落实到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细化、明确各类食品安全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主动防范、及早介入,使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力争将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二是要层层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属地监管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指导和监督责任制及基层监管岗位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等落实到位。三是要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工作机制,实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落实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合理确定奖励条件,规范奖励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兑现。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协调与配合,切实形成监管合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内设机构之间以及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强化协作意识,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有效整合各类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对市场巡查、抽检中发现的涉及其他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和情况要依法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对相关部门通报的涉及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要迅速调查处理,依法进行市场清查和处置。要加强与有关行业组织之间的沟通,充分发挥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要充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的优势作用,提高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支持消费者维权。要加强与新闻媒体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及时通报情况,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等队伍,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
(三)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督查、指导和考核评价力度,完善食品安全督查考核制度,制定监督检查操作规范,将《决定》和《规划》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和工作责任,细化检查、考核措施,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逐项、逐级落实到位,并逐项、逐级考核工作完成情况,完善食品安全工作奖惩约束机制,对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涉嫌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了解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尤其要善于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监管的薄弱环节,研究解决监管执法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通过监督检查推进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加大对相关责任人行政问责力度,确保责任追究制落实到位,切实为维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提供组织保障、纪律保障和工作保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