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8月21日